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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自考简章

2023-04-22 21:37:08 | 七七网

全国自考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考,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考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   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考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   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考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报考相近专业;没有相近专业的,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重发新证。   第十四条 应考者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返回本省参加考试的,经外省考委同意,可以办理寄考手续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考委应将寄考者合格试卷和单科合格证书的副件寄回原省考委。   毕 业   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自考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毕业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考籍档案   第二十条 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考籍档案一般应包括在籍应考者的报名登记表、考试成绩记分表、单科合格证书存根、合格成绩试卷、有关考试期间的奖励和处分记载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合格成绩试卷原则上应保留至毕业。凡建立和健全了考务考籍计算机管理的省,经全国考委批准同意后,可缩短保留期限销毁部分合格试卷。不合格试卷,除少量保留以备研究外,其余的由省考委集中封存,一般保存三个月后销毁。   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试卷在全部考试工作结束后半年,即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省考委对自考毕业生,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学员应分别置备名册、毕业生登记表和成绩表,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应考者五年内未取得新的单科合格证书,其档案可抽出,列入另册留存。   第二十四条 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考委统一负责。考籍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建立保管制度,档案可由省考委集中保管,也可委托地(市)自考机构保管。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成绩优异并做好本职工作的应考者,由各级自考机构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或建议应考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表扬和奖励方式: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章、物质奖等。   第二十七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应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考委给予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情况均应载入本人考籍档案。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山东自考简章

一、考试介绍

高等教育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自考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考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考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二、自考的特点

高等教育自考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考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三、什么人能参加自考七七网

1、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教育程度限制。(不限制学历、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

2、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在报名期间直接到各地自考办报名。

3、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四、开考次数和命题单位

自考每年举行四次考试,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份。但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考四次,有的地区只考4月和10月两次,也有些地区考三次。各地区的报名时间也不相同,要看当地自考办的安排。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近年来,各地考办纷纷对高等教育自考考试次数及时间进行了调整,考生年考试机会明显减少。

五、开设自考院校分类

社会助学是连接自学者与国家考试的中间环节,是帮助自学者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社会助学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等学校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这些学校助学多为可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办学形式,学校的教学设施比较齐全,师 资力量雄厚,开办的助学专业也较多,比较适合高中毕业生和非业余学习人员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2、委托开考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部门组织的学校、培训中心及各种形式的辅导站。这种部门助学的最大优势是把自考助学的专业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培养方向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系统有组织的助学活动,从参学职工的行业特点出发,学习的时间和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解决工学矛盾,因而更适合在职职工按照从事的工作选好专业,参加助学。

3、社会力量助学这种助学组织多数属于民办大学,有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举办的学校,也有社会有关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依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助学学校。

六、及格线和单科合格证

课程考试合格者(所有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考后一个月从自考办取得单科合格证书。(部分省市实施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8年)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限制参加考试的次数。

七、什么专业不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

八、自考毕业证书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考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考研,出国留学等。其中澳大利亚、英国的高等学府都承认,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承认自考学历。(国外认可我国自考学历的情况简介

九、自考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 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 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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